第一条 为了进步制作工程抗震防灾才能,下降地震灾祸风险,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令,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作工程抗震的勘测、规划、施工、断定、加固、保护等活动及其监督办理,适用本法令。
第四条 国务院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制作工程抗震施行一致监督办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动力等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担任对全国有关专业制作工程抗震的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制作工程抗震施行监督办理。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动力等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制作工程抗震的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本法令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制作工程抗震相关作业。
第五条 从事制作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制作工程抗震担任。
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安排展开制作工程抗震常识宣扬遍及,进步社会公众抗震防灾认识。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对制作工程抗震功用、抗震技能运用、工业展开等进行查询,全面把握制作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制作工程抗震办理水平进步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制作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认的风险地段。的确无法避开的,应当采纳契合制作工程运用功用要求和习惯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责依法拟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
第十条 制作单位应当对制作工程勘测、规划和施工全进程担任,在勘测、规划和施工合同中清晰拟选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对勘测规划效果文件进行核验,安排工程检验,确保制作工程契合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
制作单位不得明示或许暗示勘测、规划、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背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下降工程抗震功用。
第十一条 制作工程勘测文件中应当阐明抗震场所类别,对场所地震效应进行剖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主张。
制作工程规划文件中应当阐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选用的抗震设防办法。选用隔震减震技能的制作工程,规划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设备技能功用、查验检测、施工设备和运用保护等提出清晰要求。
第十二条 对坐落高烈度设防区域、地震要点监督防御区的下列制作工程,规划单位应当在开始规划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编制制作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规划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修建工程,规划单位应当在规划文件中予以阐明,制作单位应当在开始规划阶段将规划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进行抗震设防批阅。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应当安排专家查看,对采纳的抗震设防办法合理可行的,予以同意。超限高层修建工程抗震设防批阅定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规划和查看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修建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所规则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修建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修建工程。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揽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树立制作工程质量职责准则,加强对制作工程抗震设防办法施工质量的办理。
国家鼓舞工程总承揽单位、施工单位选用信息化手法搜集、留存荫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制作单位应当将修建的规划运用年限、结构系统、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运用保护要求记入运用阐明书,并将运用阐明书交付运用人或许买受人。
第十六条 修建工程依据运用功用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效果等要素,分为特别设防类、要点设防类、规范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校园、幼儿园、医院、养老安排、儿童福利安排、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流亡场所、广播电视等修建,应当按照不低于要点设防类的要求采纳抗震设防办法。
坐落高烈度设防区域、地震要点监督防御区的新建校园、幼儿园、医院、养老安排、儿童福利安排、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流亡场所、广播电视等修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选用隔震减震等技能,确保产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意正常运用要求。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推进隔震减震设备相关技能规范的拟定,清晰通用技能要求。鼓舞隔震减震设备出产企业拟定严于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企业规范。
隔震减震设备出产运营企业应当树立仅有编码准则和产品查验合格印鉴准则,搜集、存储隔震减震设备出产、运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设备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设备质量应当契合有关产品质量法令、法规和国家相关技能规范的规则。
制作单位应当安排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树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准则,运用信息化手法对隔震减震设备收购、勘测、规划、出场检测、设备施工、竣工检验等全进程的信息材料进行搜集和存储,并归入制作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隔震减震设备用于制作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制作单位或许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制作单位托付的具有相应制作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安排进行检测。阻止运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设备。
施行施工总承揽的,隔震减震设备归于制作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揽单位自行完结。
工程质量检测安排应当树立制作工程进程数据和成果数据、检测印象材料及检测陈述记载与留存准则,对检测数据和检测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担任,不得出具虚伪的检测数据和检测陈述。
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应当进行抗震功用断定的制作工程,由所有权人托付具有相应技能条件和技能才能的安排进行断定。
国家鼓舞对除前款规则以外的未采纳抗震设防办法或许未到达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的现已建成的制作工程进行抗震功用断定。
第二十条 抗震功用断定成果应当对制作工程是否存在严峻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求进行抗震加固作出断定。
第二十一条 制作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峻抗震安全隐患的制作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纳中止或许约束运用等办法。
对立震功用断定成果断定需求进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价值的现已建成的制作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坐落高烈度设防区域、地震要点监督防御区的校园、幼儿园、医院、养老安排、儿童福利安排、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流亡场所、广播电视等现已建成的修建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沛证明后选用隔震减震等技能,确保其抗震功用契合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按照《制作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等规则实行,并契合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
竣工检验合格后,应当经过信息化手法或许在制作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办法,公示抗震加固时刻、后续运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制作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则对制作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设备及隔震标识进行查看、补葺和保护,及时扫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变化、损坏或许撤除制作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设备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私行变化、损坏或许撤除制作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设备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阻止,并向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陈述。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村庄制作工程抗震设防的办理,进步村庄制作工程抗震功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对经抗震功用断定未到达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的村庄乡民住宅和村庄公共设施制作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方针支撑。
施行村庄危房改造、移民搬家、灾后康复重建等,应当确保制作工程到达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合适村庄的有用抗震技能图集。
村庄乡民住宅制作能够选用抗震技能图集,也能够托付规划单位进行规划,并依据图集或许规划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乡民住宅和村庄公共设施制作工程抗震的辅导和服务,加强技能训练,安排制作抗震演示住宅,推行运用抗震功用好的结构方式及制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工程抗震办理作业的安排领导,树立制作工程抗震办理作业机制,将相关作业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结合本区域实践展开地震风险剖析,并按照风险程度施行分类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对未采纳抗震设防办法或许未到达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的老旧房子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方针支撑。
国家鼓舞制作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展开抗震加固,进步老旧房子抗震功用。
第三十条 国家鼓舞金融安排开发、供给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制作工程抗震防灾才能进步,支撑制作工程抗震相关工业展开和新技能运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舞科研教育安排树立制作工程抗震技能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制作工程抗震新技能工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方针支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拟定制作工程抗震新技能推行目录,加强对制作工程抗震办理和技能人员的训练。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祸产生后,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展开制作工程安全应急评价和制作工程震害查询,搜集、保存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制作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实行情况的监督查看。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树立完善制作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办理、地震等部分实时同享数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实行制作工程抗震监督办理职责时,有权采纳以下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展开监督查看时,能够托付专业安排进行抽样检测、抗震功用断定等技能支撑作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树立制作工程抗震职责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记载准则,将相关信誉记载归入全国信誉信息同享渠道。
接到告发的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应当进行查询,依法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作业人员在监督办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制作单位明示或许暗示勘测、规划、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背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下降工程抗震功用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制作单位未经超限高层修建工程抗震设防批阅进行施工的,责令中止施工,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制作单位未安排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树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准则的,或许未对隔震减震设备收购、勘测、规划、出场检测、设备施工、竣工检验等全进程的信息材料进行搜集和存储,并归入制作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规划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形成制作工程不契合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的,担任返工、加固,并补偿因而形成的丢失;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设备取样送检或许运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工程质量检测安排未树立制作工程进程数据和成果数据、检测印象材料及检测陈述记载与留存准则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工程质量检测安排出具虚伪的检测数据或许检测陈述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职责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终身阻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事务;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抗震功用断定安排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进行抗震功用断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违背本法令规则,抗震功用断定安排出具虚伪断定成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消负有直接职责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终身阻止从事抗震功用断定事务;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变化、损坏或许撤除制作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设备及隔震标识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康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法令规则,给予单位罚款处分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法令规则的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议;其他行政处分,由住宅和城乡制作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监督办理部分按照法定职权决议。
(二)抗震设防强制性规范:是指包含抗震设防类别、抗震功用要求和抗震设防办法等内容的工程制作强制性规范。
(三)地震时运用功用不能中止或许需求赶快康复的制作工程:是指产生地震后供给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确保或许应急指挥、流亡分散功用的制作工程。
(五)地震要点监督防御区:是指未来5至10年内存在产生破坏性地震风险或许受破坏性地震影响,或许形成严峻的地震灾祸丢失的区域和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