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令第120号)、(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冀公消[201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11]56号)、《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政办[2013]37号)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任丘市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对2022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确定为任丘市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消失或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并经核准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请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
请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该标准的单位,请务必主动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提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市消防救援大队受理核准后,将向符合标准的申报单位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并告知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由各单位按照完善基础信息,落实管理系统专人专管职责。同时,符合火灾高危标准的单位,要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四)包含单幢建筑面积≥10000m2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集体宿舍之一的中、小学校,单幢员工集体宿舍或生产车间≥1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以及同时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办公等3个以上项目的综合性公众建筑;
(六)单层建筑面积≥10000m2或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宾馆、饭店、会堂,经营可燃易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设计储量≥1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充装、储存易燃易爆单位,总容量≥1000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和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一)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影视中心、邮政电信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