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担任办理测绘作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测绘作业的一致监督办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分工,担任本部门有关的测绘作业。
第五十五条:未获得测绘资质证书,私行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效果,并处测绘约好酬劳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东西。
以诈骗手法获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撤消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效果,并处测绘约好酬劳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东西。
1.立案阶段:对不汇交测绘效果材料的违法行为和现实通过进行剖析和检查,决议是否立案。
2.查询阶段:对立案的案子,指定专人查询取证。法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查询时出示法令证件,答应当事人辩解陈说。法令人员应保存有关隐秘。
3.检查阶段:审理案子查询陈述,对案子违法现实、依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奉告阶段: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将《行政处分奉告书》送达当事人,奉告违法现实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等权力。契合听证规则的,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
3.法令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阻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阻止、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测绘市场秩序遭受危害的;
5.在阻止以及查办违法案子中受阻,按照有关规则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测绘主管部门陈述而未陈述的;